小型實驗室規劃

介紹說明


‧ 目的

因應食安新法上路,依據103年12月10日經總統令公布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7條第3項修正條文,規定上市、上櫃食品業者,均須自行設置實驗室,從事自主檢驗,並依同法第60條第4項,自該法公布日後一年施行,如未依法自設實驗室,則依同法第48條,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。

為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,食藥署已於104年1月函文各上市上櫃食品業者,除呼籲相關食品業者及早因應辦理,並申明法規強制要求業者自設實驗室的精神,在於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,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、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,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,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,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。
 

‧ 服務項目
1.協助實驗室環境設計規劃與施作
2.檢驗所需儀器與設備採購與設置
3.自主檢驗項目規劃試劑檢測規劃與耗材採購
4.檢驗試劑套組,專人一對一操作教學
 


實際案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