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安新聞
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修正!衛福部增訂157項、刪除30項殘留容許標準

衛生福利部(簡稱衛福部)於2021年8月18日發布修正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,修正內容為增修訂Bicyclopyrone等42種藥劑157項殘留容許量標準,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簡稱農委會)公告修正陶斯松使用方法及範圍,刪除30項殘留容許量標準;另依據農委會核准用藥,評估液化澱粉芽孢桿菌Tcba05、貝萊斯芽孢桿菌BF及茉莉酸丙酯安全性高,增列為得免訂容許量農藥;以及木鱉果列屬於瓜菜類之規定。詳細修正規定,請參照食藥署公告

 

農藥殘留容許標準由農委會、衛福部、食藥署及各方專家共同擬定

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,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。針對進口農產品,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、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,為國民飲食需求,由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,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。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,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、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、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,參酌國際間標準,評估民眾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,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,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,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,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。

農藥殘留標準修正說明。(圖片來源:農委會提供)

 

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農業機關負責追查違反農藥殘留規定者

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,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,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,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,依法處辦,讓民眾食的安心。

審稿編輯:林玉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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